律师论文简介

     律师论文栏目,主要展示广州律师|广州专业律师|李浩律师根据自身实践经验结合司法实践惯例,经过自行研究后撰写的有关公司/企业各个业务板块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法律理论、律师实务的文章,供企业朋友参考。

联系律师

    李浩 律师
     
    咨询电话:182-1122-6597(微信)
    电子邮箱:2975921504@qq.com
    执业机构: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45101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0楼。

     

特许经营律师提醒:连锁企业不依法备案最高可罚10万!

时间:2018-03-13 阅读

文章关键词: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商业特许经营律师,不备案,处罚,广州商业特许律师

文章摘要:广州商业特许经营律师提醒:连锁企业不依法备案最高可罚10万!
广州李浩律师是专业的商业特许经营律师,拥有深厚的商业特许经营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依法备案,否则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又叫连锁经营、连锁加盟。

   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上面法条的重点是对特许人的主体资格进行的规定,但仅仅是具备了作为特许人的资格并不表示万事大吉了,作为特许企业,还必须遵守《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为什么?因为如果你不遵守,最高可以被处罚10万元,然后再逼着你遵守……

  注意:下面来好好学习一下这个《办法》吧!等你学完了,我再教你一个规避法律风险的思路(想必这才是你最想要的^_^).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5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11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2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页次 :  1/5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百度自动推送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