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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律师提醒:连锁企业不依法备案最高可罚10万!

时间:2018-03-13 阅读

文章关键词: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商业特许经营律师,不备案,处罚,广州商业特许律师

文章摘要:广州商业特许经营律师提醒:连锁企业不依法备案最高可罚10万!
广州李浩律师是专业的商业特许经营律师,拥有深厚的商业特许经营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依法备案,否则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处罚。

  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八条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一)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经营资源信息。

  (三)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十条特许人应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及撤销备案的情况在10日内反馈商务部。

  第十四条备案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

  特许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通过备案的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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