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律师服务简介

     股权律师服务,是指以股权为核心的律师服务,包括与公司治理股权结构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及实施合同起草、股权转让合同、股权代持协议、股权纠纷诉讼/仲裁、股权质押代办等各项股权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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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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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律师: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协议有效吗

时间:2018-02-0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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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协议有效吗?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协议如何认定?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股权律师,广州股权律师

股权律师: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协议有效吗?

股东协议是公司成立的基本前提,它明确了股东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合作各方合意的原始依据。没有合作协议,公司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如同没有地基的楼房,随时都有可能因合作各方责任不清及利益分配上的问题而坍塌。因此,协商确定完备合理的合作协议是设立公司过程中的关键。这关键的一步走好了,可以避免以后种种不必要的纠纷。
毕竟现实情况是复杂多变无法预计的。特别是在公司章程制定改变了股东协议的内容,在以后引起纠纷中,就会各持一词。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质的根本规则,可以说是公司法人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司一切重大问题的处理原则和解决方式。但合作协议亦是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的重要规范,且是设立公司的前提。在协议与章程冲突的情况下,究竟应优先适用谁呢?
 
自然是章程优先。从合同的相对性来看,合作协议调整的范围相对较小,只在合作各方之间发生效力,它无法对抗第三人。而公司章程则是调整内外部所有关系的准则。是公示于社会公众的,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信赖利益的原则考虑,也应当优先适用公司章程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
 
其次,公司也可以看作是股东之间的另一个协议。根据后合同优于先合同的原则,也应当优先适用公司章程。
 
从另一个角度说,股东协议可以事先约定公司章程中的某些重大问题的安排,避免和公司章程发生矛盾,以达到控制公司章程中重要事项的目的。如公司董事的提名和更换。
 
有人认为,对于协议与章程发生矛盾时优先适用谁不能一概而论。在不牵涉到外部关系的情况下,仅是调整合作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时,仍应优先适用合作协议的规定。这种观点有误。公司章程也是解决和安排股东之间利益的协议。否则股东们就不会在在公司章程的履行上产生纠纷了。为了避免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之间的冲突和纠纷。应当在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一旦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发生矛盾的,以公司章程的内容和条款为准的排除性约定,以排除”在不牵涉到外部关系的情况下,仅是调整合作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时,仍应优先适用合作协议的规定。”的观点引起的麻烦和歧义。
本文由广州股权律师、公司律师李浩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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