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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时间:2018-02-0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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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特许经营包括行政特许经营和商业特许经营,本文据称的特许经营指商业特许经营,又叫连锁经营、连锁加盟。本文讲述特许经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法律依据,由特许经营律师李浩律师为大家整理。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特许经营包括行政特许经营和商业特许经营,本文据称的特许经营指商业特许经营,又叫连锁经营、连锁加盟。本文讲述特许经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法律依据,由特许经营律师李浩律师为大家整理。
 

一、商业特许经营之概念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如果将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分解一下,可以得到以下几个要素:特许人、经营资源、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统一经营模式、特许费用。一般来说,缺少前述任何一个要素,则不构成《条例》所称的“特许经营”。
 

二、合同无效的前提

 

认定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前提是存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即存在名义上的特许人、被特许人,且双方之间以某种形式就特许经营的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
 

三、合同无效的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可以主张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四、一般无效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344条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五、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
 

15、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16、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根据《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五、特殊无效情形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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