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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债权债务律师|欠债不还,还有理了?真有!

时间:2022-04-19 阅读

文章关键词:广州债权债务律师,欠债,不还,时效抗辩,证据不足,抗辩

文章摘要:广州债权债务律师|欠债不还,还有理了?真有!证据不足、时效抗辩、主体不适格、公司破产

 债权债务律师|欠债不还,还有理了?真有!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句话想必各位老板都耳熟能详,这是一种道德规则,代表大家构建诚实守信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望。但是,道德规则的约束,有时候显得苍白无力,比如需要靠“讨”才能要到的债,就不是靠“天经地义”的道德约束所能解决问题的。所以我们得懂法律,并学会靠法律、用法律。
债权债务律师 
说到法律,虽说现在是法治社会,但不代表一切看似美好的愿望就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为了减少社会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法律不保护不重视他的人,例如那些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可见,法律规则,有期特殊性。
如果我说,你还在迷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实属天真;你可能会说,欠债不还还有理了?是的,没错,还真有理!
你若不信,李律师请你看个故事故事是这样的:
张三张老板财大气粗,于2018年1月1日借了100万元现金给李四用于优美公司生意上的资金周转,基于昔日同窗之情及对李四的信任,张三没有要求李四留下书面字据,仅口头约定李四应当在一年后归还,但是为防万一,留下了一张优美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让李四在上面手写了姓名、身份证号。2018年11月11日,李四主动告知张三,因经营不善,自己的优美公司已倒闭,无法按时还钱,但以后有钱了肯定会还。张三表示没关系,以后有钱了记得还就行。
张三等啊等,一直等到2021年12月20日还不见李四还钱,于当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李四,要求李四还钱。2022年3月15日,在庄严的法庭上,面对威严的法官和怒目而视的原告张三,被告李四竟然恬不知耻地拒绝还钱。
李四的理由:
(一)
自己没有借过张三所说的100万元,因为张三没有提供借款合同、欠条、转账记录等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
李四欠债不还有理?有理!这叫证据不足抗辩(抗辩即对抗原告主张的辩解)。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
张三指了指证据材料,表示有电话录音可以证明。原来是起诉前一天,张三花了500块钱咨询了律师后,特意给李四打的电话并悄悄录音。电话录音里,张三询问李四记不记得借过自己100万元用于优美公司的生意周转,至今没还,李四表示记得,但是现在公司倒闭了没钱还。张三为免打草惊蛇,没有纠缠,挂断电话。
李四听完录音,淡定的说道,这起债务已经超过三年时效了,这钱我可以不还了。
李四欠债不还有理?有理!这叫诉讼时效抗辩。昔日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及今日的民法典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三)
这时张三指了指受理通知书上的日期,用一种无可置疑语气说道,李四,请睁开你那眯眯眼看清楚,我起诉时,债务逾期并未超过三年!李四听完,瞥了一眼受理通知书上的日期写着2021年12月20日,又仔细看了两眼自己签收起诉状的日期是2021年12月30日,确实没超过三年(以起诉状副本送达日期为准)。
接着,李四翻看张三证据材料,注意到张三提交了当初那张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证据,刚刚有点紧张的李四马上嘴角闪过一丝诡异的微笑,接着清了清嗓子说道,借你钱的是优美公司,不是我个人,我只是作为优美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向你借的钱,这钱与我个人无关,营业执照复印件就是证明,电话录音也说说得很清楚,是为优美公司借的。
李四欠债不还还有理?有理!这叫被告主体不适格抗辩,张三告错人了。
(四)
张三倒吸了一口凉气,停顿了5秒钟,随即又恢复镇定地指着证据材料里的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说道,企业信用信息显示优美公司是一人公司,你是唯一股东,你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你能证明你的财产和优美公司的财产独立。
李四瞄了一眼原告说的证据,摆摆手,故作无奈地说道,优美公司早在2018年11月份就资不抵债,于2019年12月份宣告破产后注销了,那会你刚好换了新手机号,我联系不上你。破产相关事宜还经过法院公告的,你自己当时没申报债权,现在找我有什么用,公司都不存在了,我没有义务还那个钱。
李四欠债不还还有理?有理!这属于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视为放弃。优美公司破产注销后,该债务消灭,即便是一人股东,也无需再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完)
 
故事看完了,相信各位老板,对于为什么有时候欠债不还反而有理了有所了解了。
本文可不是在教老实人做老赖哈,老赖往往是自学成才,不用别人教的。作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律师,李律师当然希望大家都诚实守信,欠债还钱。但我们毕竟不是生活在理想中,必须认清现实与理想的差距。望各位财大气粗的老板将张三张老板的做法引以为戒,合法债权应尽量留下书面证据,并且要及时讨债,除非你就爱以借钱不用还的方式助人为乐。再说了,如果你真的钱多无处花,拿来砸我好吗?(*^o^*)
 
本文作者:广州李浩律师,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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