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律师服务,包括劳动关系建立、使用、解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服务,内容主要有劳动合同审查、修改、起草,劳动用工制度设计,劳动合同解除(包括辞退单个劳动者及单位裁员),劳动者保密协议起草,工伤保险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诉讼,劳动行政诉讼等。
时间:2018-02-07 阅读
文章关键词: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成立标准
文章摘要:怎么样才算建立了劳动关系?简单来讲,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被管理与管理、付出劳动与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的编制关系除外)。
怎么样才算建立了劳动关系 怎么样才算建立了劳动关系?
简单来讲,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被管理与管理、付出劳动与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的编制关系除外)。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规定了事实劳动关系,条文如下: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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