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律师服务简介

     劳动律师服务,包括劳动关系建立、使用、解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服务,内容主要有劳动合同审查、修改、起草,劳动用工制度设计,劳动合同解除(包括辞退单个劳动者及单位裁员),劳动者保密协议起草,工伤保险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诉讼,劳动行政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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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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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时间:2018-08-24 阅读

文章关键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经济补偿,广州劳动律师

文章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全日制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对于非全日制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本文由广州劳动律师李浩提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答:对于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的,而且用人单位无违法情形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对于非全日制的,谁先提出都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本文由广州劳动纠纷律师|劳动法律顾问李浩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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