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服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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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二次开发合同纠纷】受托方以软件再次上线增加成本为由要求增加费用是否合理?交付软件不符合约定导致委托方解除合同后,基础软件购置费由谁承担?

时间:2020-12-03 阅读

文章关键词:计算机软件开发,软件开发合同,二次开发,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律师

文章摘要:【计算机软件二次开发合同纠纷】受托方以软件再次上线增加成本为由要求增加费用是否合理?交付软件不符合约定导致委托方解除合同后,基础软件购置费由谁承担?
【知识产权判例】上海昭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合朝电器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64号】

 

计算机软件二次开发合同纠纷】受托方以软件再次上线增加成本为由要求增加费用是否合理?交付软件不符合约定导致委托方解除合同后,基础软件购置费由谁承担?
【知识产权判例】上海昭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合朝电器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64号】
软件开发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3日,合朝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朝公司)委托上海昭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隆公司)在金蝶ERP软件基础上开发一款适用合朝公司的软件,并签订了《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及实施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昭隆公司(乙方)向合朝公司(甲方)提供金蝶ERP软件,该软件使用许可费及实施服务费含税合计为515620元,其中,使用许可费含税合计为225620元,实施服务费含税合计为290000元,实施工作量预计为145(人天数)。合同约定,甲方在签署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50%(257810元),付款标志:合同签署;实施方案确认完成10日内支付20%(103124元),付款标志:实施方案;所有功能确认正常运作后10日内支付20%(103124元),付款标志:上线报告;上线确认6个月后的10日内支付10%(51562元),付款标志:验收报告。合同6.1.2条约定:甲方应对其提供的所有该类数据、材料以及信息的内容、准确性、完整性和统一性负责,并承担由于甲方过错产生的任何问题的责任。合同6.2.5条约定:乙方应保证甲方原始数据完整性,并承诺保留相应备份数据,保证甲方数据能够完整的导入新系统,并正常运行。否则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017年5月10日,合朝公司与昭隆公司签订《合朝电器K/3Wise项目实施方案》,合朝公司支付了昭隆公司合同款项360934元。
2017年5月19日,昭隆公司以225620元购买金蝶软件并交付合朝公司。
2017年7月14日,合朝公司(甲方)与昭隆公司(乙方)签订了《软件二次开发服务合同》,作为在《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及实施服务合同》的基础上新增功能的补充。约定乙方在甲方ERP标准软件产品基础上,进行相关功能的二次开发,金额为30000元。补充的新增功能昭隆公司已开发完成。合朝公司也已支付昭隆公司合同款30000元。
后因系统第一次上线失败,2017年9月14日,双方就项目后续实施主计划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系统的第二次上线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
之后的履行过程中,合朝公司在测试软件中发现系统出现大量问题,包括数据导入不完整、外币业务缺失、无法下委外订单等一系列问题。合朝公司认为上述问题属于重大瑕疵,故其无法将系统在2017年12月1日正式上线。
2017年12月15日,昭隆公司发邮件给合朝公司,主题为关于合朝公司第三次上线事宜。昭隆公司在邮件中称,因第三次上线,所需要增加的工作量,加上第二次上线已经实际发生的工作量,需追加实施费用18万元。
增加费用
2018年1月20日,合朝公司向昭隆公司寄发《合同解除函》,通知昭隆公司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收到合同解除函10日内,将合朝公司所支付费用全部退回,共计390934元。
2018年1月29日,昭隆公司收到了该份合同解除函。
双方因上述事情产生纠纷,昭隆公司将合朝公司诉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昭隆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合朝公司支付昭隆公司实施服务费103124元;2.判令合朝公司赔偿昭隆公司经济损失51562元。
合朝公司反诉请求
1.解除双方签署的合同,包括《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及实施服务合同》和《软件二次开发服务合同》;2.判决昭隆公司赔偿合朝公司经济损失390934元。
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查明,昭隆公司交付的系统确实存在数据导入不完整、外币业务缺失、系统报错、不良品处理拒收、销售订单号未贯穿、抽样标准质检方案未审核生效、BOM层级只有一级等问题,未达到双方确认的项目实施方案约定的要求。
一审法院判决
一、昭隆公司与合朝公司之间的《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及实施服务合同》和《软件二次开发服务合同》于2018年1月29日解除;二、昭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合朝公司390934元;三、驳回昭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昭隆公司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昭隆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昭隆公司的全部原审诉讼请求;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合朝公司承担。
经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属实,二审法院另查明昭隆公司为履行合同而购买并交付给合朝公司的金蝶软件现由合朝公司掌握,且双方均认可可以对金蝶软件进行后续功能设置和二次开发。
二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26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2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海昭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合朝电器(上海)有限公司285314元;
三、驳回上海昭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律师点评】
1、昭隆公司外购的金蝶软件费用,为何最高法院改判为由合朝公司承担?这是因为其一软件是由合朝公司委托昭隆公司代购的,昭隆公司已向合朝公司交付此软件;其二,软件已由合朝公司掌握,软件仍可以进行配置及二次开发,即使合朝公司再委托其它公司在此软件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仍然可以实现其目的,所以此软件对应的价款不属于合朝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合朝公司无权要求昭隆公司将软件的购置费用退回。
2昭隆公司以第三次上线增加工作量为由,向合朝公司提出追加18万元的要求,为何不合理?这是因为委托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功能完备、能够上线运行的软件,被委托方交付的软件能正常完成上线是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之一,而不能对上线的次数进行区分和限制。无论是第几次上线,都属于合同中被委托方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故本案中昭隆公司在第二次上线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应配合合朝公司进行第三次上线,是其依据合同应当负有的合同义务,更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合朝公司追加款项。
3最高法判决昭隆公司向合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是否合理?如昭隆公司不服此判决其应如何维权?对于第一个问题,虽然昭隆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给合朝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合朝公司也有权提出赔偿请求,但是从合朝公司的事实和理由来看,其反诉请求中所主张的390934元仅限于其向昭隆公司支付的款项,并未包含其它损失。最高人民法院超出其诉讼请求范围额外判决昭隆公司赔偿其12万元经济损失,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对于第二个问题,昭隆公司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判,还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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