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服务简介

     知识产权律师服务,是指围绕知识产权的战略制定、知识产权融资,以及知识产权设立、确权、维权、利用等各个环节而进行的相关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商标注册及变更、商标许可及转让、商标确权、商标无效、商标打假维权;专利申请、专利许可及转让、专利挖掘、专利战略咨询、专利实施、专利无效、专利打假维权;著作权登记、著作权反盗版、著作权实施、著作权许可及转让、著作权反侵权索赔等。服务形式包括顾问咨询、法律文书起草、流程代办、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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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开发受托方迟于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软件且存在缺陷和BUG,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这么判!

时间:2020-12-09 阅读

文章关键词:计算机软件开发,软件开发律师,知识产权律师,违约

文章摘要: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在技术上发生的能够及时纠正的差错,或者为适应情况变化所作的必要技术调整,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不应认为是违约行为。根据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的特点,软件的功能需求可能在签订合同时通过合同文本或附件明确,也可能在合同履行中随着双方交流、委托工作的阶段性完成而逐渐明晰……

【知识产权判例研究】计算机软件开发受托方迟于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软件且存在缺陷和BUG,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这么判!
【知识产权判例】
山东博远重工有限公司与浪潮世科(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848号】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0日,山东博远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远公司,合同甲方)与浪潮世科(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科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了涉案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博远集团基建在线互联网平台项目,合同总价款50万元,付款方式:A、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即合同总价款的30%(15万元);B、初验通过之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20万元);C、初验通过三个月后,无任何缺陷或能正常运行使用无任何问题后,启动终验工作,终验通过之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15万元),每笔付款甲方均需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符合甲方要求的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交付条款约定,乙方应在2019年1月31日之前完成项目开发工作(开发内容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平台总体需求为准),乙方应在2019年2月18日前完成整体系统安装调试并提交甲方测试验收。合同中双方违约条款为:第十二条1、甲方的违约责任……(3)乙方开发完成后,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甲方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在启动验收15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可或整改意见。甲方收到乙方验收申请15个工作日内不组织验收或启动验收15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验收合格。2、乙方的违约责任……(3)乙方软件中的技术资料存在缺陷的,乙方应在发现或接到甲方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免费予以更正、补齐或更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合同违约
2018年12月13日,世科公司通过邮件发送易基建项目迭代一期的项目需求,博远公司于当天回复邮件确认需求。2018年12月28日,世科公司通过邮件发送易基建项目迭代二期的项目需求,博远公司于当天回复邮件确认需求。2019年1月17日,世科公司通过邮件发送易基建项目迭代三期的项目需求,博远公司于当天回复邮件确认需求。后双方当事人原审庭审时陈述项目迭代一期、二期、三期需求系对涉案合同的附件《平台整体需求文档》的细化。
2019年3月15日,世科公司将开发完成软件代码提交博远公司验收,并向博远公司发送验收请求。
2019年3月18日,博远公司邮件回复其在软件验收中发现3月15日版本软件存在PC端无法实现微信支付、页面数据加载超过3秒等问题。
2019年3月30日,世科公司将修改完善后的版本重新提交博远公司。
在2019年4月、5月份之间,博远公司发生了重大人事变更,博远公司涉案合同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也在此期间离职。也是在此期间,博远公司多次邮件反馈项目系统有问题,而世科公司也进行了多次修改。2019年4月12日,世科公司最后一次向博远公司提交涉案软件。2019年5月24日,世科公司邮件通知对方安排上线验收,但博远公司认为世科公司提交的软件不符合要求,且迟延交付,因此双方就上线验收的事情发生了纠纷,于是博远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将世科公司诉之法院。
经法院查明,2019年2月27日,“易基建供应商端”小程序在微信小程序注册上线。2019年8月5日,世科公司委托公证机构对涉案软件进行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2019)鲁济南泉城证经字第42273号公证书】显示涉案软件可以正常操作。2019年12月20日,世科公司员工通过易基建小程序向“阳城至济源高速公路阳城至蟒河段2标”商品成功支付0.01元。
博远公司诉讼请求
1.解除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世科公司返还博远公司预付款15万元;2.世科公司向博远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3.世科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博远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博远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判决后博远公司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博远公司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博远公司的诉讼请求,即由世科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判令世科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山东博远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点评】
1.为何法院认为世科公司没有迟延交付软件?这是因为软件开发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系统性工程,软件开发合同签订时,如果双方没有确认好最终需求,等最终需求确认好时,最终需求确定的时间比签订合同时进行了延后,则软件交付的时间也应当相应顺延。另外在世科公司2019年3月15日交付涉案软件后,博远公司当时并未提出迟延交付的问题,之后博远公司多次反馈系统有问题,世科公司也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修改。故法院认为世科公司提交的软件均在涉案合同的约定的时间范围内,不存在迟延交付软件的情况。
2.为何法院认为世科公司交付的软件符合合同约定?这是因为,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在技术上发生的能够及时纠正的差错,或者为适应情况变化所作的必要技术调整,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不应认为是违约行为。根据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的特点,软件的功能需求可能在签订合同时通过合同文本或附件明确,也可能在合同履行中随着双方交流、委托工作的阶段性完成而逐渐明晰。如果双方在合同文本中约定了软件名称和软件实现的目的,而在合同履行中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对功能需求进行磋商、沟通的,经双方确认的功能需求是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和补充,构成软件开发合同的内容。因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初验的具体要求,故对于涉案软件是否符合初验要求的认定,应当考虑涉案软件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存在问题是否属于软件基本缺陷以及相关商业惯例等因素,然而从 “易基建供应商端”小程序在微信小程序注册上线、【(2019)鲁济南泉城证经字第42273号公证书】显示涉案软件可以正常操作、世科公司员工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向“易基建供应商端”付款的事实,均可以表明世科公司交付的易基建项目软件符合初验要求。故法院认为世科公司交付的软件符合合同约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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