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服务简介

     知识产权律师服务,是指围绕知识产权的战略制定、知识产权融资,以及知识产权设立、确权、维权、利用等各个环节而进行的相关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商标注册及变更、商标许可及转让、商标确权、商标无效、商标打假维权;专利申请、专利许可及转让、专利挖掘、专利战略咨询、专利实施、专利无效、专利打假维权;著作权登记、著作权反盗版、著作权实施、著作权许可及转让、著作权反侵权索赔等。服务形式包括顾问咨询、法律文书起草、流程代办、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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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合同签定需紧慎,因为签完了不是你想解除就能解除的!

时间:2020-12-24 阅读

文章关键词:计算机软件开发,软件开发律师,知识产权律师,违约,解除合同

文章摘要:为何法院不支持星菜公司解除合同、退还已付的24.28万元合同款及支付11.6万元延期赔偿款的诉讼请求?这是因为其一,星菜公司已经在《上线切换报告》中确认首大公司按约实现了生产管理系统开发项目的上线,其中实验管理、预警管理模块未上线的原因系星菜公司需求变更所致,故不能视为首大公司逾期和违约;其二,双方在涉案合同……

 【知识产权判例】

浙江星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首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判例【二审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684号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4日浙江星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菜公司,原名江山市星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变更名称)委托杭州首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其开发一款生产管理系统软件,并签订了《江山市星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管理系统开发实施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合同约定系统应具备生产管理、供应链、财务的成本核算薪酬管理等一系列的功能,开发周期为2017年8月22日至2017年11月30日并且开发费用全部涵盖在本合同款项内,星菜公司不另外支付合同开发服务的总价格为580000元,第一笔付款星菜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总价约定的30%,即174000元支付给首大公司;第二笔付款应于生产系统上线并签署《系统上线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总价约定的60%,即348000元支付给首大公司;第三笔付款应于生产系统验收并签署《项目验收报告》完成之日起1年内将本合同总价约定的10%,即58000元支付给首大公司。合同中第6.2条约定,由于首大公司的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软件的开发或功能不符合星菜公司要求的,星菜公司有权向首大公司提出索赔,具体额度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合同中星菜公司支付给首大公司全部合同费用的20%。第6.3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否则,应按合同总价的1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在签订涉案合同之前,双方签订了《江山市星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ERP项目合作协议》,约定首大公司向星菜公司提供软件开发需求分析报告,星菜公司向首大公司支付30000元开发咨询费

2017年8月31日,星菜公司向首大公司支付“ERP开发预付款及开发咨询费”204000元

2017年12月12日,星菜公司与首大公司签字确认《上线切换报告》。因星菜公司变更需,其中实验管理变更12.18完成上线要求;预警管理变更12.26完成上线要求。且双方确认系统开发项目已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上线(除实验管理、预警管理模块)开发范围内各功能模块均已正常运行,达到了预期效果,符合双方的要求可按有关程序进入下一步的工作

2017年12月20日,星菜公司向首大公司支付“软件费”208800元

2018年4月18日,星菜公司与首大公司签署了《生产管理系统完善计划》,并确认首大公司所要完善的涉案生产管理系统项目具体事项。2018年6月21日,双方因确认《生产管理系统完善计划》中的内容产生分岐,首大公司发邮件给星菜公司,暂时中止涉案生产管理系统的项目进度推进2018年7月3日,首大公司向星菜公司发送邮件表示继续推进涉案生产管理系统开发项目。

2018年8月2日,星菜公司向首大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首大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正式解除涉案合同。2018年8月3日,首大公司签收该《解除通知书》,但不同意解除合同。

后双方因上述事情产生纠纷,星菜公司向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0月10日,星菜公司就涉案生产管理系统软件是否符合涉案合同目的与要求、是否具备完整的使用功能等问题向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应星菜公司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软件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首大公司为星菜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系统软件,使用功能的开发实施已完成合同要求的72.91%,开发实施完成了合同目的和要求的63.00%。

星菜公司诉讼请求

1.解除星菜公司与首大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签订的涉案合同;2.首大公司向星菜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58万元;3.首大公司向星菜公司返还合同款41.28万元;4.首大公司向星菜公司支付延期赔偿款11.6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首大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星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7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星菜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判决后星菜公司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星菜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如下1.解除星菜公司与首大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签署的涉案合同;2.首大公司向星菜公司返还合同款24.28万元;3.首大公司向星菜公司支付延期赔偿款11.6万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首大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82元,由浙江星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点评】

为何法院不支持星菜公司解除合同、退还已付的24.28万元合同款及支付11.6万元延期赔偿款的诉讼请求?这是因为其一,星菜公司已经在《上线切换报告》中确认首大公司按约实现了生产管理系统开发项目的上线,其中实验管理、预警管理模块未上线的原因系星菜公司需求变更所致,故不能视为首大公司逾期和违约;其二,双方在涉案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任何一方不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在首大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及星菜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合同解除情形,不存在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情形的情况下,星菜公司解除合同及退款的请求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最后,星菜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并未超过其应当支付的开发服务费,故法院均不予支持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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