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服务简介

     知识产权律师服务,是指围绕知识产权的战略制定、知识产权融资,以及知识产权设立、确权、维权、利用等各个环节而进行的相关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商标注册及变更、商标许可及转让、商标确权、商标无效、商标打假维权;专利申请、专利许可及转让、专利挖掘、专利战略咨询、专利实施、专利无效、专利打假维权;著作权登记、著作权反盗版、著作权实施、著作权许可及转让、著作权反侵权索赔等。服务形式包括顾问咨询、法律文书起草、流程代办、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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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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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 | 法院对于合同的欺诈认定应该持非常严谨的态度,本案虽已经两级法院审理,但仍错判,对此看李律师如何评析

时间:2020-12-24 阅读

文章关键词:计算机软件开发,软件开发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合同欺诈,法院错判

文章摘要:知识产权案件通常较为复杂,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更是属于知识产权案件中复杂的一类。在处理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时,只有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代理,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判例】江苏善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许鸿飞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案号:(2018)苏民终1110号】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2日,许鸿飞与善仁公司签订了涉案《小程序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的小程序名称分别为“母婴用品批发与零售”和“常州家政服务”。前一个小程序的服务年限为3年,价格30000元,后一个小程序的服务年限为2年,价格为45000元。合同中“合同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第4条约定,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的,除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包括实际损失及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产生的合理费用,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还应据实赔偿。

合同签订当日,许鸿飞分两次向善仁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共计75000元。善仁公司向许鸿飞开具收款收据两张,其中,金额为30000元的收款收据记载的收款事由为“注册‘常州家政服务’费用(2年)”;金额为45000元的收款收据记载的收款事由为“注册‘母婴用品批发与零售’3年费用”。

2017年10月底至11月初,善仁公司的工作人员与许鸿飞以微信聊天的方式,就涉案合同约定的两个小程序开发事宜进行了沟通交流。在此期间,许鸿飞认为善仁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于2017年11月19日,委托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培秀、张赛律师担任本案中一审阶段的代理人将善仁公司诉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鸿飞一审时陈述,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善仁公司宣称自身系腾讯公司的授权方,属于第三方合作伙伴,善仁公司承诺自身具有腾讯公司授权资质。

经一审法院查明:1.许鸿飞委托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一审阶段诉讼的律师费为7500元;2.许鸿飞一审时当庭提交了两段“江苏公共·新闻”报导的视频,第一段视频为2017年11月10日“江苏公共·新闻”报导的关于“黄女士”投诉本案善仁公司的相关情况。报导记载善仁公司办公场所背景墙在“江苏善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文字下方有显著的腾讯公司微信图标、该图标下方有“微信小程序第三方江苏运营中心”文字;善仁公司的“车主任”在回答记者提出的善仁公司与腾讯公司是否有合作关系、是否有授权等问题时称自身是第三方、是代理、有授权等;记者经与腾讯公司联系后,腾讯公司确认善仁公司并非腾讯公司的代理商。第二段视频为2017年11月12日“江苏公共·新闻”对第一段视频记载内容的跟进报导,该报导记载善仁公司的“车主任”称,“我们跟腾讯是第三方的合作关系”“不属于直接授权方”;3.善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手机登陆微信程序,点击搜索按钮,分别输入“母婴用品批发与零售”和“常州家政服务”进行搜索后,进入相应的小程序,该两小程序已经具有一定的功能模块,但仅从该两小程序内容来看,无法显示开发完成时间及其权属,另善仁公司使用自带电脑分别登陆“母婴用品批发与零售”和“常州家政服务”小程序后台,显示的创建时间均为2017年9月26日;4.许鸿飞是否认定善仁公司为其申请注册了涉案小程序,许鸿飞称需庭后核实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此后并未提交相应的书面意见;5.善仁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授权证书》显示,腾讯云公司授权微搜公司销售其云服务器/云数据库/CDN等协议授权产品,且该授权为非独家授权,不能转让或者授予第三方使用,授权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6.善仁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生态通授权服务商合作协议》显示,微搜公司授权善仁公司在江苏省范围内,代理推广其“生态通”产品,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微搜公司不承诺授予善仁公司在该区域的独家代理经营权,且代理权截止日期为2018年9月16日。

法院经审理,认定善仁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许鸿飞请求撤销合同的理由成立。

许鸿飞诉讼请求

1.撤销许鸿飞与善仁公司签订的《小程序技术服务合同》,并责令善仁公司返还合同价款人民币75000元;2.善仁公司承担许鸿飞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7500元;3.善仁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许鸿飞与善仁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签订的涉案《小程序技术服务合同》;二、善仁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许鸿飞涉案合同价款75000元;三、驳回许鸿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善仁公司不报,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善仁公司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驳回许鸿飞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许鸿飞承担。

许鸿飞二审辩称:善仁公司存在欺诈。在签订涉案合同的时候,善仁公司开了大型推介会,宣称是腾讯公司授权。其也是听信了善仁公司是腾讯公司的授权才签订的合同。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律师认为本案中一、二审法院认定善仁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是错误的,理由如下:1.从善仁公司与许鸿飞签订的涉案合同内容来看,没有腾讯公司授权的相关内容,也未发现任何欺诈内容;2.一审时许鸿飞陈述“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善仁公司宣称自身系腾讯公司的授权方,属于第三方合作伙伴,善仁公司承诺自身具有腾讯公司授权资质”,但许鸿飞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进行佐证,且善仁公司予以否认;3.虽然许鸿飞提供了两段记者采访善仁公司的视频,证明善仁公司办公场所背景墙上有腾讯公司微信图标及“微信小程序第三方江苏运营中心”文字,但根据许鸿飞二审时辩称“在签订涉案合同的时候,善仁公司开了大型推介会,宣称是腾讯公司授权,其也是听信了善仁公司是腾讯公司的授权才签订的合同”,许鸿飞并未主张上述背景墙图标及文字对其签订涉案合同造成误导,有理由推定许鸿飞签订涉案合同时并非在善仁公司的办公场所,该两段视频的形成时间均在双方签订涉案合同之后(这一点善仁公司在上诉时有提出),视频当事人也并非许鸿飞,也不能证明签订涉案合同之时前述微信图标及文字即已存在。因此,没有证据证明视频中显示的善仁公司背景墙上的微信图标及“微信小程序第三方江苏运营中心”的文字对许鸿飞签订涉案合同产生了误导。许鸿飞主张签订涉案合同是由于遭受善仁公司的欺诈,缺乏证据支持,更未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许鸿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关于善仁公司欺诈的主张不能成立,撤销合同的请求不应被支持。因此,本律师认为,虽然该案经历了南京中级法院和江苏高级法院的两级法院审理,但判决认定善仁公司对许鸿飞构成欺诈仍然是证据不足的,因此是错误的。

知识产权案件通常较为复杂,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更是属于知识产权案件中复杂的一类。在处理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时,只有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代理,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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