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服务简介

     知识产权律师服务,是指围绕知识产权的战略制定、知识产权融资,以及知识产权设立、确权、维权、利用等各个环节而进行的相关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商标注册及变更、商标许可及转让、商标确权、商标无效、商标打假维权;专利申请、专利许可及转让、专利挖掘、专利战略咨询、专利实施、专利无效、专利打假维权;著作权登记、著作权反盗版、著作权实施、著作权许可及转让、著作权反侵权索赔等。服务形式包括顾问咨询、法律文书起草、流程代办、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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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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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律师|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的被告,应该怎样做侵权比对?

时间:2024-01-27 阅读

文章关键词:广州知识产权律师,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比对

文章摘要: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李浩18211226597】|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的被告,应该怎样做侵权比对?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诉讼中,总有一件事情免不了,那就是侵权比对。专利案件的侵权比对主要是用被控侵权的被告产品与原告的专利进行比对(请注意,不是跟原告的产品比对),看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特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必要时,可能还需要将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看是否构成现有技术。这可是一项技术活,没点专利知识就算法律知识再丰富也很难做得了。
本文要探讨的话题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的被告,应该怎样做侵权比对?
笔者认为,专利侵权比对本质上是两种技术方案的比对,这种比对可以按以下七个步骤来进行(下面以被告某产品被控落入原告某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例来分析)。
第一步,专利技术特征分解
将原告主张保护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分解,例如分解为A+B+C+D+E+F+G+H。
第二步,产品方案技术特征分解
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分解,例如分解为a+b+c+d+e+f+g+h
第三步,初步比对找出争议特征
假设BbFf是否相同或等同存在争议。
第四步,用背景技术特征限缩专利保护范围
基于撰写要求,在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专利申请人往往会指出某种现有技术方案及其缺陷,即进行批评。被批评的技术方案,应当视为被专利排除的技术方案,其造成缺陷的特定技术特征应当被排除在专利技术特征的含义之外。因此,可以用来限定涉案专利相应技术特征的含义,即限缩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如果上述被控侵权产品的争议技术特征b或f属于被专利申请人批评的技术特征,或与之实质等同的技术特征,则应当将其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B或F的含义中剔除,即视为b与B或f与F属于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特征,即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第五步,用背景技术缺陷限缩专利保护范围
专利申请人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指出现有技术方案存在的缺陷,即是发明创造需要克服的缺陷,相应的,存在该缺陷的技术方案,应当被排除在专利技术方案之外,即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因此,该缺陷可以用来限缩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仍然存在该缺陷,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第六步,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及其与公知常识结合后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
通过检索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专利文献以及同领域技术论文或查找相关教科书,找出与被控侵权产品接近的现有技术文献或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组合
 
第七步,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抵触申请技术进行比对
通过检索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在涉案专利之前、公布在涉案专利之后的专利文献,找出与被控侵权产品接近的技术文献。
 
第八步,用无效宣告决定书来限缩专利保护范围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为了避免专利被无效掉,往往会做出一些妥协,例如合并或放弃一些权利要求,或者放弃某权利要求中可能涵盖的一些技术方案。那些被放弃的技术方案,可以用来限缩对应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另外,无效宣告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人往往会提供一些比较接近的现有技术文献作为证据,被告可以将被控侵权产品与该等现有技术文献及其与公知常识结合后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
最后,无效宣告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人还可能会提供一些可能构成抵触申请的专利文献,尽管最终被认为不构成专利申请程序中的抵触申请,但该等专利仍可能满足专利侵权纠纷中的抵触申请抗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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